《乐山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12-19 04:56    来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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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月,乐山市财政局会同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乐山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乐市财政投〔201886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全面贯彻省上管理办法,覆盖全市所有县(市、区),实现市域内政策统一、标准统一。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省上管理办法印发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多次讨论研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征求了乐山高新区和各县(市、区)财政、国土部门意见,并与市委改革办反复讨论研究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印发《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全文共五章二十七条,全面贯彻了省上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征收、缴款、监管、附则等五个方面内容。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实现了管理办法全覆盖。省上管理办法的印发范围,只覆盖到省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市上的《管理办法》覆盖了全市所有县(市、区),实现市域内政策统一、标准统一。

(二)调整了收支分类科目。在原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4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04目“非国家出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103071404目),调整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103071404目),作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整体反映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创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对属于资源储量较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市场风险较高等情形的矿业权,在以出让金额方式征收的基础上,《管理办法》提出探索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出让收益底价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

(四)删减了不合实际内容。省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的内容,属于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管理权限,予以删除。

(五)明确了办法有效期限。省上管理办法施行起始日期为201771日,有效期两年。为与之衔接,《管理办法》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630日。

四、《办法》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调整。原征收矿业权价款时,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为2:8,改征出让收益后,中央的分成收入提高了2成,改为了4:6。省上依据这个比例,按一般地区非扩权试点县、一般地区扩权试点县、民族地区非扩权试点县、民族地区扩权试点县等四个类别调整了分成比例。

五、《办法》适用范围?

答:《办法》适用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在乐山市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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