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11-14 04:47    来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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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月,乐山市财政局会同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乐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乐府办发〔20123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出台了《乐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乐市财政企〔201837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现将《办法》出台背景及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不断扩大,预算管理要求也进一步规范,2012年出台的《乐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乐府办发〔201239号)已难以适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要求和预算改革的需要,且原《办法》有效期5年,现已到期,亟需重新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乐府发〔2009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川府发〔201333号),并结合我市目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际情况,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基本框架及主要特点

《办法》共九章五十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阐述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范围。第二章为管理职责,共五条,明确了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级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要职责。第三章为预算收入和支出,共八条,明确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组成的具体内容。第四章至第七章共二十一条,具体规定了市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预算编制、审批、预算的执行、调整、到决算编制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以及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第八章为监督管理,共七条,分别对市级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提出明确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提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确保监管有力有效。第九章为附则,共三条,明确了区县参照制定及《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办法》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范围更加明确在“第一章总则”中新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范围,明确市级国有企业和市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结合我市国企监管实际,由市国资委统一代市级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编制乐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建议方案,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监管不到位问题。

二是职责更加清晰。在“第二章管理职责”中,不仅参照省上管理办法明确了市政府、市财政局和企业的主要职责,而且结合我市“1+N+n”国有资本管理体系的特点,分别明确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市国资委和市级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三是内容更加完善。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的具体内容时,分别对收入预算、支出预算作了细化,并考虑到国有资产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相结合的情况,特别在“其他收入”中新增“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定事项或‘一事一议’要求企业上缴的收入”。新增“第六章转移支付”,明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设立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并细化相关要求。明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增加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的内容。

四是监管更加到位。在“第八章监督管理”部分,将省上的规定全面细化,分别对市级国有企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如“市国资委应将市级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新增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确保监管有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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