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4-20 09:41    来源: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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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已于2020年3月24日经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发布,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问:制定《三个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3月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颁布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以及2019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政务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部委近期陆续出台了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为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落实中央部委的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结合我市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了《三个办法》。

问:制定《三个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总体思路上以“房住不炒”精神为指导,通过清理规范现行的缴存、提取、贷款政策,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形成依法缴存、有效使用的政策体系,为城镇职工解决基本居住问题,进而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同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群体,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同时,制定《三个办法》是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公积金深化“放管服”改革进程的需要,是体现关注民生、有效发挥制度互助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加强和改善营商服务环境建设、强化依法管理的需要,是提升我市缴存资金总量、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的需要。因此,《三个办法》的制定,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科学化、规范化、统一化、标准化管理具有现实时代意义。

问:制定《三个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有关规定。

问:《三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缴存办法》的主要内容

《缴存办法》共九章,分为总则、职责履行、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账户封存启封转移托管冻结、网上缴存、查询对账计息、监督检查、附则。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部委文件要求,军队用人单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四)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

(五)职工本年度缴存基数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准,每年核定一次。

(六)单位应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七)企业经营困难,经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工会同意后,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缓缴时间不超过一年,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后,应当及时补缴缓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因工作单位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二、《提取办法》的主要内容

《提取办法》共八章,分为总则、提取范围、提取条件、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材料、提取审核及支付、违规提取行为处理、附则。

(一)为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增加了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出资费用。

(二)为充分保障职工的权益,对非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调整为三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采取用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的方式,也可以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12期后按年对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当年未提取的,次年可以提取不超过24期还款的金额;在住房公积金还贷期间允许提前部分还贷一次,允许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提取归还贷款本息的,归还贷款本息满12期后,可按年对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当年未提取的,次年可以提取不超过24期还款的金额;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贷期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贷款。

(五)职工与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与非家庭成员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在住房贷款还款期间离异的,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七)为限制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非贷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俗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购房价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的,应通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孰低原则核定其提取金额;同一套住房办理了非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套住房再次提取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

三、《贷款办法》的主要内容

《贷款办法》共十章,分为总则、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贷款合作项目管理、贷款担保、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后管理、违约及处置、附则。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缴存时间系数和倍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

(二)将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俗称二手房)的贷款申请程序由“先过户,后申请”调整为“先申请,后过户”。

同时,明确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房屋结构无独立厨卫的;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的,以及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不予贷款。

(三)职工与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应按职工及其配偶所占份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同父母、子女为房屋共同产权人的,产权其他共有人应现场签署书面同意后方能申请;产权共有人中有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同意贷款及抵押的公证书,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应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四)为加强贷款的风险管理,对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人民法院信息系统存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严重的不予贷款。同时,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还贷能力系数(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偏高的,和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不予贷款。

(五)为加强贷款资金监管,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按规定需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银行监管账户。

问:《三个办法》新增加了哪些便民服务的新措施?

答: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进一步减证便民,积极、灵活的推行“承诺制”替代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核查的,不再提供证明材料。大力推广“网上办”。

问:《三个办法》建立和完善了失信惩戒制度的哪些具体内容?

答:一是新增加了对失信缴存的单位惩戒;二是细化明确了将失信职工纳入“黑名单”管理,取消其五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限制其五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向社会进行公告,向有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问:《三个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三个办法》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俗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契税发票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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