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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乐山市财政局以《关于下达2020年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乐市财政社〔2020〕54号)分配下达相关区县、单位1200万元。根据乐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助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42号)。
二、补助范围: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孤儿生活保障等支出。
(一)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
(二)为特困救助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救助人员提供照料护理。
(三)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
(四)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五)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补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
乐山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每人每月570元;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每人每月360元。
(二)特困救助:
1.2019年10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4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500元(乐府常定〔2020〕11号)。
2.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3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200元;对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实行补差,分别达到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和200元的标准。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100元。(乐府常定〔2017〕273号)
(三)孤儿生活保障: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附件:2020年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监督举报电话:乐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441090
乐山市财政局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科 2441221
乐山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