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推行便民服务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09 03:02    来源: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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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住公委办〔202012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办函〔20207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便民服务措施补充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一)“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适用范围为下列情形的贷款职工:

1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包括一线医务人员、警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疫情防控及保障的干部职工等;

2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

3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主要包括因企业减员、未正常发放工资等企业职工,以及暂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不作逾期处理”,包括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疫情期间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已计收罚息的作退回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须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偿还。

二、因受疫情防控的影响,缴存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

工申请租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三、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一)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

(二)疫情期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受理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确需继续缓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重新申请。缓缴期满恢复缴存,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在我市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约定缓缴期的补缴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防控结束。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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