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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行〔2020〕1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妇女联合会,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川财综〔2018〕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乐山市妇女联合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妇女联合会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指导性目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需要,市妇女联合会如需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二、从2019年起,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都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各县(市、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参照市本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乐山市妇女联合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妇女联合会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