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瑾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0-10-23 09:08    来源:乐山市财政局
打印 分享到 :

 

乐市财政罚〔2020〕4号

 

当事人:四川瑾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邦泰中心4栋7楼18号

经调查,你公司在“大佛景区办公区形象展示、功能完善、气氛营造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1012020000119)”磋商文件采购清单第16项“户外显示屏”指向特定品牌“强力巨彩”。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情况说明为证。

你公司上诉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库[2014]214号)第八条第二款“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条件”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乐山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3-2427703。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

 

 

                                                乐山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