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教育类政策性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0-15 02:30     来源:乐山市财政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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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教育类政策性项目省级补助资金预算,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教育局以《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乐市财政教〔2020〕76号)分配下达各区学校710万元。根据乐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用经费

1.补助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20〕117号)。

2.补助范围: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

3.补助标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普通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850元的基准定额补助公用经费。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对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特殊教育学生按年生均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补助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19〕111号)、《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20〕117号)。

2.补助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3.补助标准:寄宿生补助非民族地区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7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三、免作业本费

1.补助依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免除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作业本费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4〕7号)。

2.补助范围: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免除作业本费。

3.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30元,初中每生每年40元。

四、校舍维修改造

1.补助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9〕128号)。

2.补助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3.补助标准: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分担。应由我省承担的资金,三州及内地民族县、民族待遇县和扩权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成都市自行解决;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市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余市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区两级按8:2比例分担。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按“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农村义教综合奖补

1.补助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9〕128号)。

2.补助范围:金口河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3.补助标准:综合“四大片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落实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情况以及各地落实“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情况、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情况、工作努力情况等因素核定。

六、农村教师生活补助

1.补助依据: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教育局《关于解决2016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市级资金的请示》(乐市财政教〔2016〕23号)。

2.补助范围:“四大片区”(县、区)乡村教师。

3.补助标准:最低标准每人每月40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定额补助220元,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七、特岗计划

1.补助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9〕128号)。

2.补助范围:金口河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

3.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82万元给予工资性补助。各地在统筹中央工资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保障特岗教师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工资待遇。

八、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补助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川财教〔2019〕12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19〕111号)。

2.补助范围:国家和省级试点范围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金口河区属省级试点地区。

3.补助标准: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按每生每天4元,每学年按在校190天计算,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2019年秋季学期起,地方试点地区所需资金扣除中央奖补(每生每天3元)后,差额部分由省级承担2/3,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其中:市级承担25%,县级承担75%)。

 

附件: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乐山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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