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2-10 01:26     来源:乐山市财政局     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2021年度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乐山市财政局以《乐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的通知》(乐市财政社〔2021〕×号)分配下达各相关区财政局补助资金共计721万元。根据乐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情况公告如下:

困难残疾人生活费补贴

1.补助依据:依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川民发〔2016〕195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15号)精神。

2.补助范围: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

3.补助标准:2016年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2017年-2020年每年提高10元,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助依据:依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川民发〔2015〕195号)精神。

2.补助范围: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和、二级的残疾人。

3.补助标准: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补贴,对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补贴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补助资金

1.补助依据:依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15号)精神。

2.补助范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3.补助标准:对城乡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和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平均救济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绿色惠民殡葬

1.补助依据:依据《乐山市民政局 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19 年绿色惠民殡葬工作的通知(乐市民政发〔2019〕53 号)精神。

2.补助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四川省内殡葬机构火化,同时未享受其他市(州)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的具有乐山市户籍的人员。

3.补助标准:全市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指导标准为 1030 元/具,各地可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殡仪服务机构执行价格为依据,根据自身财力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附件:2021年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分配表

 

 

                                            乐山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9日

 2021年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分配表.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