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会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乐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01-12 04:18    来源: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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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监〔2020〕53号

 

市司法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严肃财经纪律,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财监督〔2020〕16号)要求,根据乐市财政监〔2020〕40号工作布署,我局于2020年11月5—6日对你单位开展了2019年、2020年1—6月会计期间会计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乐山市司法局是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编制54个,工勤编制4个,截止2020年6月实有人数101人(编制人员59人,长期聘用人员(保安、保洁)2人,借用1人,退休人员39人),公务用车3辆,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开设银行账户1个。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截至检查日(2020年11月5日),司法局记账日期至2020年4月,2020年5—10月未记账;2020年1—4月未装订凭证。

2.出纳未建立和登记现金日记账。

3.记账会计岗位工作人员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资质证书。

4.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大量会计凭证摘要笼统简单,表述粗略,记账方式多借多贷,将多项不同经济事项合并记账为一张大凭证,非一事一项地反映,且所附原始凭证混乱无序、未按记账顺序装订,致会计信息解读困难。如2019年10月7号凭证支付差旅费、交通补助、司法考试监管费、聘用人员工资等支出150000元,2019年12月18号凭证拍专题片、付宣传费、印刷费、接待费、购办公用品等支出168789元,未清晰明了记录经济业务活动内容,未真实准确反映单位会计信息。

2)存在使用会计科目不准确,会计处理错误的情况。如2019年10月6号凭证支出“司考视频巡查服务费”2256元,应记经济科目“30226劳务费”,误记“30214租赁费”“掏化粪池”支出9500元,应记经济科目“30226劳务费”,误记“30201办公费”;2019年12月17号凭证支出“财务软件年维护费”1500元,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费应记“30213维修(护)费”科目,误记“30226劳务费”。

3)会计凭证支出附件不齐全,缺少必要的原始附件。如2019年8月8号凭证“培训”支出4575元,附件为银行回单,未见原始发票;2019年10月7号凭证支出“司法考试监考费”59400元,发放标准分600元/人和900元/人,附件仅附银行回单和付款请示以及发放人员花名册,未见制定两个发放标准的说明,未反映领取款项的88名参加监考的工作人员构成情况,未见有关会议纪要及考试工作方案等相关凭据资料;2019年12月17号凭证“财务软件服务”支出1500元,附件为银行回单和发票,未见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4)存在账面金额有误、账表不一致的情况。一是截至2019年年底,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为5602692.5元、累计折旧为518711元,与2019年度资产年报及部门决算报表金额不一致,账面金额有误。二是2019年机构改革,法制办合并入司法局,两个单位做了并账处理,原法制办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余额均转入司法局,而截至检查日止,法制办账套未进行销账转出处理,存款、备用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等科目仍有期末余额。

5)工会经费未按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使用“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核算,2019年末余额-26797.4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以及《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总工办发〔2017〕32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三条(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的规定。

(二)在往来款项中列收列支。

“其他应付款-法律援助费”、“其他应付款-法律援助基金会乐山工作部”、“其他应付款-银行利息”、“其他应付款-女职工活动费”等科目中列收列支。经抽查上述科目2019年明细账,涉及在往来款项中本年列收金额242532.17元,本年列支金额326802.99元,上年结转317635.52元,2019年末余额241270.72元。

1.如“其他应付款-法律援助费”科目,2019年上年结转182838.32元(其中2015年省司法厅拨入补助经费100000元,法律援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82838.32元),2019年法律援助基金收入241500元列入“其他应付款-法律援助费”,并在“其他应付款-法律援助费”中列支2019年支出259214.45元,其中拨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240500元,其他支出18714.45元(2019年8月7号凭证支出购买图书3586.1元、2019年11月15号凭证支出观看教育电影500元、2019年12月21号凭证订党刊支出14628.35元),2019年末余额165123.87元(其中2019年未拨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余额1000元,结转2015年省司法厅拨入补助经费100000元,结转上年法律援助基金结余64123.87元)。法律援助费收入属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历年基金结余未退回,也未报批留存转为收入,而作为单位自有资金用于日常开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为项目资金设立专户,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第三十八条“要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第三十九条“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的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挤占项目资金,不得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

2.如“其他应付款-法律援助基金会乐山工作部”科目,上年结转58170.45元,2019年在“其他应付款-法律援助基金会乐山工作部”中列支58170.45元(2019年4月11号凭证支付和飞速通讯费33600元、2019年12月21号凭证订党刊24570.45元),2019年末余额为零。

上述在往来款项中列收列支行为,致使收入和支出在年终决算无法反映,违反了〔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三)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长期挂账,余额较大,项目较多。经查2019年末部分往来科目余额如下:

1.“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徐霞(现金)”18740.94元;

2.“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徐霞(支票)”24494.22元;

3.“其他应收款--备用金法制办”4571元;

4.“其他应收款--其他”-1314.96元;

5.“其他应收款--青神司法局借款”60000元;

6.“其他应付款--服装费”4966元;

7.“其他应付款--工行咨询费”20000元;

8.“其他应付款--沙坪农场”30000元;

9.“其他应付款--扶贫基金”472元;

10.“其他应付款--法律援助费”165123.8元;

11.“其他应付款--银行利息”11334.92元;

12.“其他应付款--女职工活动费”6481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及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四)大额现金支付,现金使用不规范。

2019年12月25号凭证现金支付李洪涛电话费2034元、现金支付聘用人员3人12月工资5835.3元且由其中一人签领。

上述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一、严格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的规定。

(五)差旅费报销存在的问题。

1.差旅费审核把关不严,管理不规范,大部分差旅费支出无出差文件。

差旅费2019年支出936678.2元,按司法局(含法律援助中心)2019年在职人员67人计算,13980.27元/人/年,1165.02元/人/月。抽查司法局办公室部门2019年2—4月差旅费报销情况,人均出差天数7.3—7.8天。如2019年3月,办公室10人报销差旅费10688元(2019年4月12号凭证),人均出差天数7.3天,出差事由为到区县检查信息化建设工作、检查政法转移支付装备购置情况等,无出差文件。

2.差旅费重复报账。

兰玉娟等3人2019年1月8日出差夹江每人报账125元,同一天以及1月9日出差峨边、金口河每人报账145元且未报销住宿费。经查,因出差峨边、金口河审批单批准后,实际出差安排发生了改变,而报销时以此作废的出差审批单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造成重复报账870元(2019年3月21号凭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乐市财政行〔2014〕39号《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的规定。

三、整改意见

(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新《政府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制度法规,健全和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能力,提高单位会计核算信息质量,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提供合法合规、真实完整的票据凭证和文本资料,并及时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二)涉及在往来款项列收列支的会计事项,依据〔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以及《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乐市财政库〔2015〕13号)“预算单位要全面清理结存在银行账户上的实有资金,属于财政应收回统筹使用的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按规定上缴财政”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相关预算会计科目,立即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部分往来款项结余资金241270.72元,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三)责令单位立即全面清理所有往来款项,逐一追查索回和核对结清各项暂存暂付款项,并于本通报发布日起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告清理结果,将对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核对工作纳入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四)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资金支付管理,规范现金使用范围,杜绝违规使用现金结算情况。

(五)强化差旅费内控管理,完善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差旅费年度预算,着力控制差旅费开支规模。相关领导、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准确填报差旅费。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责令单位全面清理2019年以来差旅费报销支出,退回无出差审批单或派车单、重复或错误报销的差旅费,补全出差文件等出差凭据资料,于本通报发布日起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告差旅费清理整改结果。

 

 

                                                                        乐山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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