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会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乐山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 2021-01-04 10:39    来源: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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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监〔2020〕49号

 

乐山市信访局

按照乐市财政监〔2020〕40号精神,我局检查组采取详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你局2019年、2020年1—6月财务资料开展了会计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局属于市级行政单位,行政编制17人,用工控制数4人,截止2020年6月实有人数20人(其中编制人员17人),离退休人员3 人。车辆1辆。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开设银行账户1个。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完整。

检查期间,仅提供《支出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差旅费管理的实施细则》,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管理不规范。

1.会计凭证装订不规范。

凭证封面未写凭证顺序号;凭证装订出现上下颠倒的状况,如:2019年9月15号至18号凭证。违反了《会计凭证装订规范》“装订凭证封面需填写的所有信息要求按规范填写完整”等相关要求。

2.会计科目使用不准确。

如:2019年7月7号凭证将应计水费的桶装水费4538元,误计办公费,违反了《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水费反映单位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如:2019年9月3号凭证报销劳务费95380.4元、11月12号凭证报销劳务费186742.29元、12月20号凭证报销劳务费36464.03元、12月21号凭证报销劳务费48523.5元,将劳务费支出误计委托业务费科目,违反了《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3.费用报销不规范。

如:2019年7月5号凭证报销差旅费20100元、2019年10月2号凭证报销差旅费25800元未见出差审批单,违反了《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等凭证”的规定。

如:2019年11月17号凭证,赵良福在办公室报销9月23日至10月1日9天差旅费1350元,又在接访科报销9月1日至9月30日20天差旅费3000元且未标明出差具体日期,存在重复报账问题。

如:2019年11月15号凭证报销接待费2476元,但报销原始凭证金额汇总仅1216元,差额1260元无报销依据,违反了《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整改建议

1.尽快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2.严格执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凭证装订,对科目使用错误的及时调帐,并补齐相关附件。

3.对重复报账的类似情况自行进行全面梳理,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市财政局。

请你局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我局将适时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联系电话:2441221)。

 

 

                                                                  乐山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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