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3-23 02:25    来源: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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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统一部署而制定出台。《方案》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

20168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全面系统提出了划分原则、改革内容和配套措施,明确了改革路线图,为各级政府提供了一个规范科学的指导性文件。

2018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号),2019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川办发〔201916号),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事权规范化、制度化。

二、主要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科学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级基础标准,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通过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三、主要内容

《方案》在省上明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基础上,结合乐山实际对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与中央、省保持一致,为八大类18项。

(二)保障标准按既有政策标准执行,今后如需调整,按程序报批。

(三)市与非扩权县的分担比例维持不变。从2019年起,市级不再承担对扩权县八大类18项省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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