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乐山市财政局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 电话:244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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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编制《乐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和监督举报四部分。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单位基本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概况;
2.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政府预(决)算报告、报表;
3.本机关年度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报告;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乐山市财政局网站(sczj.leshan.gov.cn)发布,部分主动公开信息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发布。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乐山市财政局网站(sczj.lesh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表填写应当清晰完整,内容真实有效,为准确有效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本机关将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要求。
1.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1项申请内容。
(三)申请途径。
目前,乐山市财政局受理申请人的现场申请、信函申请,暂不受理电子邮件、电报、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咨询相关事宜。
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邮件,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
邮编:614000
电子信箱:2661701426@qq.com(发送邮件后请电话联系确认邮件信息)
联系电话:(0833)2441090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办公时间不含节假日、公休日)
(四)受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六)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6.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本机关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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