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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市级与县(市、区)责任分担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分担办法》),已于2021年4月12日经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20年11月23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川府发〔2020〕18号),规定从2020年12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省明确了省与市州的管理责任和缺口分担方式,要求市(州)自行确定本级与区域内县(市、区)缺口分担机制。按此要求,为明确市、县政府责任,确保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责任分担办法》主要依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川府发〔2020〕18号)制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责任分担办法》共四点。
第一点:明确市、县政府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责任。
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原则,采用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市、县两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责任。
第二点:确定基金的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
一般性缺口指预算年度内的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的差额。
管理性缺口是指预算年度内因县(市、区)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以及违规支出等造成基金减收增支形成的缺口。
第三点:基金缺口的责任分担。
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的一般性缺口,市级与区级按25%:75%分担;金口河区和扩权县的一般性缺口自行承担。
管理性缺口由地方自行承担。并对其中因违规违法造成的少收多支行为,明确了处置方式。
各地应负担的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纳入同级一般公共预算并专项上解市级财政。
对超额完成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的地方,超额部分的50%用于抵扣当地以后年度一般性缺口地方政府负担部分。
第四点: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