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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5.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6号)。
二、出台背景
2019年,乐山市制定出台了《乐山市市级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专项债券管理使用建立了制度基础。为完善专项债券管理,近日,乐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正式印发实施《乐山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管好用好专项债券、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3条。包括:总则、项目储备与安排、预算管理、债券资金管理使用、项目收入及还本付息、监督与绩效管理、部门职责、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定义、分级负责、管理内容和市场化配套融资总体要求。
(二)项目储备与安排。进一步明确了专项债券项目征集、资金需求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安排和债券资金用途调整程序。
(三)预算管理。明确专项债券收入、支出以及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支出都应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决算办理作出规定。将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四)债券资金管理使用。对专项债券使用正负面清单、拨付使用、使用进度、库款提前调度、专账核算和企业法人项目单位开设监管账户作出规定。
(五)项目收入及还本付息。对项目收入定义、收入使用、收入征收作出规定,明确了市县政府、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偿还责任,并相应制定了还款保障措施。
(六)监督与绩效管理。对专项债券的日常监督、信息公开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作出了规定,强调“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七)部门职责。明确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区县政府、项目单位各类主体的职能职责。
(八)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