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乐山市财政局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 电话:2441090
网站标识码:5111000041 蜀ICP备13002190号-2 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
一、起草背景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于2021年2月26日印发了《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21〕5号),同时要求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我局会同市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乐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我局会同市税务局、市残联经过多次磋商,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协商征求了局内有关科室(中心),司法、审计、人社、教育等部门,社会公众及有代表性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并采纳了部分合理意见。本《实施细则》已于2022年8月2日经我局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于8月5 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依据和定义。
(二)征收缴库。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流程、资金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减免缓政策。
(三)使用管理。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支持方向。
(四)法律责任。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及应该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五、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