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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二、政策调整
2020年,乐山市制发了《乐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优化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20〕99号)。近日,乐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发了《乐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22〕21 号)。
三、主要内容
1. 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原则上由《乐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优化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20〕99号)规定的10%提高至20%,具体执行比例可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行业相关情况,在10%至20%之间确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2.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3.强化数字支撑保障。充分发挥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促进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