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乐山市财政局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 电话:2441090
网站标识码:5111000041 蜀ICP备13002190号-2 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
一、起草背景
四川省财政厅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5号)制定了《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川财规〔2022〕15号),同时要求各地结合政府职能、财政预算等情况及时规范调整本地目录。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财政预算、社会需求和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等实际情况,于2023年制定印发了《乐山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乐市财政综〔2023〕4号)。
二、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5号)和《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川财规〔2022〕15号),我局征求市级各部门、各(市、区)意见,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印发《乐山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3月我局通过《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征求〈乐山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修订意见函》(乐市财政函〔2024〕23号),征求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意见,收集修改意见2条,未采纳1条。2024年6月7日—7月7日,我们将《乐山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征求意见稿)》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四、合法性论证
财政厅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5号)制定了《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川财规〔2022〕15号),我局按省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乐山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我们论证认为,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乐山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具备必要性和合法性条件。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月,市委政法委对我局提供的《乐山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备案相关资料进行了初评,认为《乐山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依据《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制定,不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不需备案。
六、主要内容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川财规〔2022〕15号),要求各地要及时规范调整本地目录,其中: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与《指导性目录 》保持一致,三级目录除省级明确的项目全部纳入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增添内容,或者细化四级目录。
2023年制定印发的《乐山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乐市财政综〔2023〕4号),在省级《指导性目录 》基础上细化了四级目录。细化的四级目录主要来源于2021年我市制定印发的《乐山市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选取城乡群众关注度高、且较成熟的,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今年征求市级部门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25号)文件和省人社厅 “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建设情况”年度考评指标要求,拟在二级目录“就业公共服务”下增设三级目录。此条意见采纳,为此增设三级目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
七、文件生效期及有效期说明
根据《乐山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为此,《乐山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拟于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市财政局印发的《乐山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乐市财政综〔20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