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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乐环委〔2023〕3号)要求,结合《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涉及我局职能职责的事项和省财政厅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牵头事项清单,局内职责分工事项清单如下。
一、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牵头科室:资环科,协办科室:综合科、各相关支出处)。
二、落实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牵头科室:资环科,协办科室:预算科、科教文化科、经建科等)。
三、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向我市倾斜。统筹省级城乡建设发展资金,支持城镇污水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牵头科室:资环科,协办科室:经建科)。
四、落实国家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督促采购人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牵头科室:政府采购科)。
五、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牵头科室:资环科,协办科室:预算科、各相关支出科)。
六、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牵头科室:金融科,协办科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