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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函〔2023〕143号
布拉杨长、赵莉、吴树容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恢复执行市级‘一村一幼’辅导员经费补助”的建议,我局已经办理,按照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有关规定,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 当前政策情况
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64号),进一步明确教育领域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市与区(市、县)财政关系,2021年我市出台了《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21〕42号),明确“省级财政对彝区‘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按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脱贫攻坚完成后,我市继续按不低于脱贫攻坚结束时的规模安排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含“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生活补助),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事项。
二、经费落实情况
2021年《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21〕42号),明确“省级财政对彝区‘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按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但市上对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支持并未减弱,通过列入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统筹保障,由相关区县优先安排用于彝区“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
今后,将继续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确保完成教育经费投入“两个只增不减”,推进全市教育事业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理解。
乐山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