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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预〔2018〕16号
市级各部门,有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对“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2018年乐山市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客观性、公正性,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乐山市级财政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市级各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财政绩效评价的,应及时将评价项目及委托第三方机构等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乐山市级财政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乐山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4日
附件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乐山市级财政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乐山市级财政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性,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市级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的决定》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省级财政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是指乐山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为委托人提供评价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名录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且有意愿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征集和动态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名单,以及收录入省级第三方机构名录的机构名单。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拥有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行为或行政机关等处罚(处理)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五)需实施政府采购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可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报,填写《参与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申报表》及《第三方机构专业技术或执业资格人员情况表》(详见附件1、2),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市财政局负责将参与申报并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参与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名录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动态调整第三方机构名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从参与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名录中剔除:
(一)第三方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或有悖职业道德、职业准则,收到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处罚(处理)的;
(二)存在《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规定中失信行为的;
(三)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被委托方或被评价单位投诉,经市财政局调查确认服务质量不合格且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四)被省财政厅从省级第三方机构名录剔除的。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的委托
第八条 委托方可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完成且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绩效评价任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九条 委托方可实行绩效评价任务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全部委托是将绩效评价的方案设计、指标设置、资料搜集、现场评价、社会调查、分析整理、报告撰写等绩效评价工作全部环节整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部分委托是将绩效评价工作的现场评价、社会调查等部分事项和业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条 委托方根据评价工作的范围、性质和项目的类别,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选定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
委托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委托方可按规定直接选定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
委托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委托方应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选定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一条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中具体明确。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确定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程序、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被委托方应严格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价。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对其做出的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评价的相关信息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评价结果和对外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的人员与被评价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被评价项目负责人、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方机构、评价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终止其受托资格。
第十五条 委托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定额计费法。按委托评价项目的工作量和项目金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付费额;
(二)计时工资法。根据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的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评价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价费及其它杂费等)计算核定。
(四)对有特殊情况的评价项目,实际评价费用由委托与受托双方协商后决定。
第四章 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受托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价工作。工作程序如下:
(一)设计评价方案。第三方机构设计评价实施方案,报委托方审定后执行。
(二)组织实施评价。第三方机构应采取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和核实绩效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被评价项目、单位的有关基本情况资料,并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复核、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方法及程序实施评价,并形成评价基本结论。
(三)撰写评价报告。第三方机构撰写评价报告,报告应客观真实反映基本情况、成效和问题,提出科学合理建议。
(四)提交委托方审核。第三方机构将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方审核,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和工作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五)提交正式报告。评价报告及相关基础数据、资料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后,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评价报告。
第五章 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质量跟踪
第十七条 跟踪主体。按照“谁委托,谁跟踪”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跟踪。
第十八条 跟踪对象。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跟踪对象为接受委托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九条 跟踪内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跟踪内容主要包括:第三方机构在实施绩效目标管理、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中方案设计、现场管理、报告撰写、基础工作、职业道德等五个方面。质量跟踪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跟踪评分表》(附件3)。第三方机构工作完成质量作为后续委托的重要参考和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跟踪方式。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跟踪按照“全过程、全方位”原则,由市财政局组织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跟踪小组,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前期准备、实施过程、报告撰写各阶段的人员配备、工作程序、现场踏勘、问卷调查、数据收集、资料分析、报告内容、意见反馈、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跟踪。
各被跟踪第三方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结果运用。工作质量跟踪结果将按照《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跟踪结果对应付费系数表》(附件4)与当年付费及下一年度委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业务挂钩。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跟踪工作结束后,将及时通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跟踪结果。对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管理报告,或在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隐瞒问题、情况失实、保密措施不严、违纪违法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乐山市各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参与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申报表
2.第三方机构专业技术或执业资格人员情况表
3.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跟踪评分表
4.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跟踪结果对应付费系数表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乐山市级财政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