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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债〔2019〕25号
市级各部门,市属相关国有企业: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乐山市市级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山市市级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乐山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0日
附件
乐山市市级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能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公益性事业领域项目发行的专项债券。发行项目应有稳定的预期收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息。
第三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坚持“谁用谁还、风险自担” , “借、用、管、还”相统一,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实行“封闭运行,收支自求平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有明确的债券偿还计划,并确保项目收益稳定。
第四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支出和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运营支出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状况。
第六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适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乐山市有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规定。
第七条 组合使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及对应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运营成本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条 增加举借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专项债务收支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收到新增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额度;
(二)债务收入短收;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需要调整债务收支的。
第十二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项目收益专项债务规模、对应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禁止借债付息。
第十三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入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十四条 使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分年平衡方案,全面反映项目收入、支出、举债、还本付息及资产等,并将其分年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表中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 组合使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不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第三章 债券资金存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要求做好债券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为预算单位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留存同级国家金库,根据项目进度办理支付。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等非预算单位的,由项目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债券资金专户”),用于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并将开户信息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一个项目单位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应分别设立独立的债券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鼓励项目单位根据备选开户银行的经营状况、支持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服务水平采取集体决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第四章 债券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留存国家金库或开立债券资金专户管理的,在办理资金支付前,项目单位应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申请表”或“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用款支付申请表”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进行用途审查,并提供真实合法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税票、工程量清单、投资评审结果、安置补偿资料等。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或不符合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单位不得从债券资金专户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后,应及时在“专项债券项目及资金管理平台”中录入债券资金支出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支付进度。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已进入发行备选库并列入发行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预拨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每月5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及对应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科学做好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及分年度投资计划,避免债券资金闲置。项目竣工验收后,仍有债券资金结余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收回同级财政,按相关程序用于偿还对应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本金。
第五章 项目收入及运营成本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收入是指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公益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除外),应当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同级金库,除支付必需的项目运营成本外,专门用于偿还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本息。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切实做好项目收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污水处理费收入等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征收,其他未明确执收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征收。
第二十九条 依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入进行统计管理。执收单位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填列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入专用编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按编码进行收入信息录入 。
第三十条 为保障项目运营期正常运营,项目运营成本(市场化融资部分除外)纳入预算管理。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运营成本年度预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年度预算批复后,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运营收入情况下达项目运营资金。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运营成本收支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运营成本。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责任,保障项目如期实施,确保项目收益实现。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将各类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第三十三条 各类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权益,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管理使用。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用于担保和抵押,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资产和权益在债券未偿还完毕前不得转移或划拨。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制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预算收益、融资平衡等信息,清晰反映专项债券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三十五条 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结合项目特点、实施周期、各阶段实施情况等,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突出各时期项目评价重点,注重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分别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自评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自评结果需报财政部门备案。优化评价结果应用方式,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十六条 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负管理责任,项目单位负直接责任。对重大项目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人大常委会批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快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支出进度。
(二)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如期实现项目收入,确保专项债券到期后,项目收入和收益全部覆盖发行债券本息。
(三)加强项目运营收入、项目资产、项目运营成本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进行核查,对项目资产进行检查和盘点。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承担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和还本付息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项目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运营水平,按期足额上缴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确保按时偿还债券本息。
(二)项目建设期,每月5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相关财务报表和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运营期,做好年度运营成本预决算编制等工作;及时在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录入。
(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支出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按要求做好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相关信息披露、信息公开、情况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抽查或检查。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行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项目资产以及项目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上级新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时,本办法相应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