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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规〔2020〕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市级各相关金融企业: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9〕51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的指导意见》(乐府办发〔2017〕11号)规定,为规范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功能,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分局制定了《乐山市市级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乐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经济信息化局
乐山市科技局
乐山市市场监管局
乐山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乐山监管分局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乐山市市级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9〕51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的指导意见》(乐府办发〔2017〕1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健全完善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兑现省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支持做大金融产业、促进扩大信贷增量和险资直投、激励增加定向贷款、健全融资分险机制、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改善普惠金融服务、鼓励直接融资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照现行市县财政体制进行分担。
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分配
第四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由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变化以及省市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发展支持重点等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金融互动奖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突破和改变资金用途。资金采取“据实据效”分配,实行“据实结算,次年奖补”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资金申报。申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做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6〕126号)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的,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6〕124号)、《四川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金〔2018〕36号)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申请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的,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省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信用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27号)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申请其他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金融机构、企业、单位,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并按《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5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反映申请资金基础信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市(县)级分支机构作为经办机构申报奖补资金时,须确保其申报奖补资金涉及的贷款基础数据不含其在所在市(县)以外分支机构经办的贷款数据,并向申报受理单位报送承诺函。首次申请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以及曾获得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但收款账户有变化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用于接收奖补资金的收款账户,包括开户银行、开户单位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第八条 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而县级未设人民银行的,报代管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审核。无代管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的,报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审核。
由银行保险业监管部门审核的,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交属地监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资金审核。各非扩权县先行审核拨付的奖补政策,由本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其他奖补政策由本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汇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厅。
各扩权试点县申报情况自行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后,应同时抄送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正式行文按程序进行申报。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8〕71号)规定,对奖补资金需要由县级分担的奖补项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应先行全额将奖补资金预拨付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并将资金拨付凭证作为申报资料要件按程序进行申报。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依托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货币信贷大数据监测分析系统做好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审核工作。
第十条 预算下达。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按当年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实际下达规模的一定比例,对各区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后,市财政局依据省财政厅审核清算结果,正式下达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正式下达预算后,对分担项目的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对其余项目的奖补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全额拨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专项资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工履职。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指导协调工作;负责财政金融互动奖补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资料要件审核;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内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组织申报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区县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参与财政金融互动奖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的申报程序和要求按时上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金融机构应将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内化为对基层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因素,对所属经办金融机构的奖补政策执行结果进行“单独考核、对应奖补”,奖补资金重点向一线倾斜,原则上绝大部分奖补资金应兑现给基层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
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负责衔接金融部门,完善奖补内化考核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乐山重点信贷支持企业给予优惠利率。
第十四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奖补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支持政策和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和企业虚报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补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未来一定年限的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将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虚报材料或者挪用奖补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送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本办法通知至辖内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结合实际补充政策。
第十八条 凡本省、市、县同一事项优惠政策如有不一致,对省、市、县三级的同类同标准补助只能享受其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及各级财政承担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