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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9 03:29     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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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监〔2020〕30号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 号)结合乐山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乐山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乐山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乐山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0日

 

 

乐山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 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对整体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事后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整体支出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职责所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资金。

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对本部门的整体支出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健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行市级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保障部门(单位)履职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当年部门(单位)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重大政策和项目安排情况;

(四)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五)当年预算、执行、决算及公开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绩效目标考核情况;

(七)与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在申请年度部门预算时,结合目标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同步编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   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应反映部门(单位)为履职所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资金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和指标值予以细化、量化。主要包括:

(一)投入管理指标,指部门(单位)履职所需的财政资金和资产,以及服务履职应开展的财政管理活动,具体按照内控制度建设和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有关要求设置。

(二)产出指标,指履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履职数量指标,即部门(单位)计划完成的各类重点工作和任务的数量,履职质量指标,即重点工作和任务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履职时效指标,即重点工作和任务的计划完成时间要求等。设置目标和具体指标,既可以集中反映某项重点任务的单项绩效指标,也可分析提炼形成某类重点任务综合绩效指标。

(三)效益指标,体现部门(单位)职能履行要达到的效果,包括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经济效益是指部门(单位)履职活动以尽量少的劳动耗费取得尽量多的经营成果,或者以同等的劳动耗费取得更多的经营成果,即资金占用少,成本支出少,有用成果多。如生产经营成果指标、消耗及消耗效果指标和资金占用及占用效果指标等。

社会效益是指部门(单位)履职活动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或产生的有益效果。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带动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

生态效益指标是指部门(单位)履职活动对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带来的影响。如优化环境、减少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四)满意度指标,包括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部门(单位)履职的满意程度等。

(五)设置目标和具体指标,应结合实际,既可以集中反映某项重点任务的单项绩效指标,也可分析提炼形成某类重点任务综合绩效指标,如部门重点任务完成率等。

第八条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突出重点。绩效目标应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要依据部门(单位)年度履职特点和重点任务,梳理、分析和提炼核心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结合具体指标内容细化和量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以部门(单位)履职任务和履职效果为导向,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认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第九条  预算部门应对下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编报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目标与整体支出的匹配性,以及整体目标与重点政策、项目的关联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随预算一并批复下达,各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预算主管部门批复下达。年中涉及预算调整时,应同步调整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表随同部门年初预算同步公开。

 

第三章  事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复评两种形式。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部门(单位)要对年度整体支出开展自评。

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开展复评。

第十二条  部门自评内容和流程:

(一)自评内容

依据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从部门(单位)职能履行、履职效果、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实施完成情况,以及巡视巡察、人大联网监督、审计、财政检查发现的问题,梳理评价内容。

重点关注和分析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执行力;部门(单位)履职中重大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以及部门(单位)在推进事业发展中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取得的成效。

(二)自评指标体系

根据评价内容,并结合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细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评价指标要聚焦履职产出和履职效果的核心指标。

(三)权重设置

在权重设置方面,原则上在一级指标中,部门管理80分,绩效结果运用20分。二级、三级指标分值在上一级指标权重范围内,按指标的重要性原则设置权重。当遇有特殊考察重点和明确的评价要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的指标和权重作适当的调整。

(四)收集数据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收集、梳理、统计、分析评价数据。要注重与部门历史数据的纵向比较,以及与类似部门(单位)的横向比较。

(五)撰写整体支出评价报告

根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形成评价结论,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参见《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绩效评价报告》(附件3)。

第十三条  财政复评内容和方法:

根据管理需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成立事后绩效评价工作组,在预算部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选择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开展复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部门自评和财政复评的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分为四档: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得分在90分(含)-100分的,重点经费予以优先保障;

80分(含)-90分的,预算部门(单位)应进行整改,完善管理,提升绩效;评价得分在60分(含)-80分的,调减单位预算;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取消低效无效支出。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收集汇总本系统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财政部门将重点复评结果报送市人大、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和市审计局。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明确的总体要求,指导、推进下属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指标体系

3.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绩效评价报告

 

 乐市财政监〔2020〕30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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