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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08 05:15     来源:乐山市财政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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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采〔2020〕113号

 

市级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书面确认书应由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纳意见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职尽责

政府采购活动前,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等采购活动关键环节,各采购人应依据自身“三重一大”规定,组织集体决策,在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时上传单位集体决策依据。

三、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指定分散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采取比选、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本地区具有分支机构。

四、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2021年起,市本级政府采购意向全面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应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五、加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在报送市财政局批准前,采购单位应依据自身“三重一大”规定,组织集体决策,在向市财政局报送变更方式申请时附单位集体决策依据,单位负责人应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情况说明表》上签署意见。 

六、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报告等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全过程公开透明。

采购文件在公布前,应当由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公布。

七、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

各级预算单位应确定政府采购“专管员”,财政部门每年集中对“专管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提升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合同签订、公示与备案,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执行能力。

八、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机制,对采购项目进行全覆盖履约验收。中标、成交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受益人分离的项目、有质疑投诉举报行政诉讼的项目,应当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履约验收报告应当由采购单位采购代表和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九、严格采购合同管理

采购人应按法律规定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办理支付手续时,应将合同公告截图作为合同附件。

 

附件:1.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

2.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3.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情况说明表

 

 

 

                                     乐山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日

 乐市财政采〔2020〕113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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