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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山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04 04:52     来源:乐山市财政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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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监〔202414

 

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我局制定了《乐山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乐山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办法

 

 

乐山市财政局

2024514

 

 

附件

 

乐山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乐委办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评价组织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在市本级财政支出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绩效评价结果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三条 评价组织机构是指绩效评价主体,具体包括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主管单位、资金使用单位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被评价对象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综合评价结论及得分等。

第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具体行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问题整改、通报考核、信息公开、预算挂钩、监督问责等。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财政支出范围不同,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评价主体不同可分为预算部门绩效自评结果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按分数区间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70(含)—80分为中、70分以下为差。

第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的联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将人大监督发现的预算绩效管理问题,将纪委、监委、巡察、财政、审计在巡察、检查中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作为扣分项纳入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章  问题整改

第八条 预算部门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财政局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征求部门意见后,将绩效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被评价部门,督促其整改。

第十条 被评价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根据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制定整改台账、明确整改任务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人,报市财政局。被评价部门原则上应当于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工作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及整改台账报市财政局销号,未销号的事项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整改情况,直至销号为止。

 

第三章  通报考核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不配合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整改,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被评价部门,其评价结果按“差”处理。

第十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按规定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同时强化与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工作联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考核事项,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评价主体不同确定相应的公开主体。按照“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绩效自评资料由预算部门公开。

第十六条 预算绩效评价公开的内容必须客观、详实、准确,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绩效评价的总体情况、绩效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全部公开报告内容,也可只公开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具体要求由市财政局在每年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预算挂钩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依据,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方式:

(一)经常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优、良的,按预算标准保障下一年度预算支出;评定为中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资金预算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减少该项目预算安排;评定为差的,原则上撤销该项目。

(二)一次性项目、跨年度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优、良的,正常拨款;评定为中的,暂缓拨款;评定为差的,暂停项目和拨款。对评定为中、差的,预算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主要作为财政政策继续、调整、撤销的依据。对评定为优、良的,在政策期内原则上予以继续支持;评定为中的,暂停政策,并进行政策调整和减少预算安排;评定为差的,按程序撤销政策。对评定为中、差的,预算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挂钩方式评定为优、良的,按预算标准保障下一年度基本预算支出;评定为中的,按不低于5%比例扣减部门公用经费(综合定额);评定为差的,按不低于10%的比例扣减部门公用经费(综合定额)。

第二十二条 被评价部门(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先发送提醒敦促函,若超出规定期限1个月仍不整改的,每月按不低于1%的比例对被评价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综合定额)进行扣减,直至问题解决:

1.拒绝或拖延提供资料的;

2.提供虚假资料的;

3.拒绝、不配合或拖延进行问题整改的;

4.进行虚假整改的。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资金管理混乱、绩效结果差、问题突出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对责任人开展约谈,督促责任主体规范管理,着力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对绩效管理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主管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1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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