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11 04:21     来源:乐山市财政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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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采〔201816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结合乐山市政府采购实际,我局制定了《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乐山市财政局

                                                               20185月3日

 

 

附件

 

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乐山市本级和所辖区(市)县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细则。

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应当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相关专业人员,以及验收小组成员在论证和验收时签署的意见,应当详细、明确、肯定的表达其观点和理由,不得出现笼统、模糊的语言表述和意思表示。

 

第二章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第五条  除《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采购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组织需求论证。适用《办法》第六条(一)、(二)、(四)、(五)项情形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计划(项目组建)环节上传由采购人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关文件依据。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市级小于100万元、县级小于5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技术类专业人员进行采购需求论证。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市级100万元以上、小于500万元,县级50万元以上、小于3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市级500万元以上、县级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或者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将需求论证报告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乐山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参与需求论证的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应当是与论证项目涉及专业相关且熟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人员,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库外选择的,应当具备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

参与需求论证的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应当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做好涉及采购需求方面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  需求论证活动开始之前,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现场签到(签到表详见附件2),并签订《采购需求论证专家(专业人员)承诺书》(详见附件3)。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附件2和附件3的基础上扩展相关内容。

采购人向论证小组提供用于论证的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一条的内容。

第九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论证,并统一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附件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需求论证过程进行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对论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与需求论证报告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条  采购需求论证报告内容应描述清楚、表述规范、含义明确、内容完整,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需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内容,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可以在中标(成交)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不得将供应商在投标报价前获得制造厂家授权或者承诺作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事项;采购人一般不得在采购需求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组织需求论证时,应明确其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主要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服务企业)发展,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定,自主确定是否采纳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采购需求论证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方可依法组织实施后续政府采购活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组就异议事项进行论证,异议成立的应当修改论证报告,重新公示;不成立的,答复异议提出方,并说明理由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实质性需求发生变化的,应就变化内容进行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对采购需求论证报告结果进行确认,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需求论证资料完整留存归档。

第十七条  采购人在乐山市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中进行项目组建时,应当上传项目的需求论证报告。

 

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履约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中标、成交金额在1000万元(包含本数)以上的市、县采购项目,应当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履约验收小组负责人由采购人派出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其余成员可聘请与采购项目属性相关联的政府采购技术类评审专家或专业人员、相关质量、技术检测、检验机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附件4)。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对验收报告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按照合同约定需分期、分段实施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分期、分阶段进行履约验收。

第二十三条  履约验收(含阶段性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据验收报告载明情况,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实施履约验收工作。

若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报告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要件之一。未完成履约验收或者履约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期、分阶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出具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验收方是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验收方是否开展了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验收方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在验收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确认验收报告。确认合格的,应在完成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在乐山市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中进行备案。属于阶段性验收的项目应在最终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后将所有验收报告在乐山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验收报告作为验收完成后支付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违法违规违约情形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论证小组成员、验收小组成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并视情向同级政府报告。涉嫌违规、违纪的,由财政部门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论证小组成员、验收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采购人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所需费用,可通过申报专项工作经费列支,不得由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支付。

第三十一条  论证专家及专业人员论证费用的支付标准,可参照《乐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暂行办法》(乐市财政采[2014]5号)的相关支付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规定,并结合乐山市政府采购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展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附件格式和内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格式进行扩展、对其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改变其实质性格式和内容,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行业另有规定的,按其行业规定格式和内容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

2.项目采购需求论证专家(专业人员)签到表

3.采购需求论证专家(专业人员)承诺书

4.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报告

 

 

 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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