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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市消费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2 04:41     来源:乐山市财政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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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乐山高新区财政局,各银行机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消费贷款贴息操作指引〉的通知》(川财金〔2023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乐山市消费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乐山市消费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2.川财金〔202380

 

 

                           乐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

                          20231120

 

乐山市消费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32号)、四川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370号)、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联合下发的《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消费贷款贴息操作指引〉的通知》(川财金〔202380号)制定乐山市消费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二)本实施方案所指消费贷款,为银行机构向乐山市内居民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贷款发放时间为202391日至2024331日,贷款期限为1年期及以上,贷款用途为在四川省内线下消费门店购置(家用)汽车、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对于信用卡分期类业务,贴息应为利息收入而非分期手续费。贷款对应的消费发生时间应不早于202391日,不晚于2024410日。

(三)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乐山市消费贷款贴息的申报、审核、拨付具体流程和管理活动。本次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原则,采用借款主体自主申报、银行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复核并拨付贴息资金的流程和管理方式。

第二章  借款主体申报

    (四)申报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四川省境内身份证明材料,能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据实提交贴息申请相关资料。自主申报的期限截至2024410日,未申报的借款主体视作自动放弃贴息。

    (五)申报人单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笔贷款贴息资金不超过3000元。单笔贷款对应的消费支出可为多笔。在全市范围内,同一申报人在不同银行机构符合条件的贷款,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

    (六)申报贴息的贷款金额大于实际消费支出的,按实际消费支出金额的年化1.5%计算贴息。申报贴息的贷款金额小于实际消费支出的,按贷款金额的年化1.5%计算贴息。

    (七)申报流程

    借款主体与经办银行机构签订消费贷款合同、获得贷款资金,并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消费后,通过贷款经办银行机构提交以下贴息申报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非四川籍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2.消费凭证:申报人本人的银行卡消POS或支付凭证等;抬头为申报人本人实名的四川地区发票,并由消费者在发票背面背书“该商品已通过XX(银行机构)申请贷款贴息”;消费者与借款人应为同一主体;收款人与开票商应为同一主体。若借用的消费贷款无明确规定,消费凭证及发票开立时间可早于消费贷款发放当日。商品购销合同可作为补充凭证,但不应作为贷款贴息申报的唯一有效凭证。

3.申报人承诺书(附件1):申报人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真实有效。

4.贷款经办银行机构贴息审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申报人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消费贷款贴息资金等行为,将被取消申报资格,并按要求退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银行机构审核和申请

(九)贷款经办银行机构接收客户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于2024131日和2024410日后,10个工作日内(考虑居民申报时间,适当给银行申请延后)向银行机构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贷款发放时间为2023年、实际消费发生在2024年的贴息可在2024年的申报季进行申请。

(十)各经办银行机构作为贷款服务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贷款业务,协助客户办理贴息申报,审核本机构客户申报贷款贴息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银行机构申请表(附件2)。

2.佐证资料复印件(客户申报贴息的凭证、承诺函等)

3.银行机构收款账户(含户名、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十一)对通过审核的消费贷款,财政部门一次性将一年期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机构。贷款银行机构可根据消费贷款产品付息规定,按利息实际支付进度或一次性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主体还本付息账户。贷款存续期间内提前结清或部分归还本金的,按与实际消费金额对应的贷款金额及时间贴息。

(十二)经办银行机构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不符合补贴条件申报贴息等情景。若故意或存在明显疏漏导致违规贴息,须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银行机构比照信贷资料管理规定,做好贴息资料管理,配合接受四川省财政厅或其委托的机构对贴息情况进行的审计、审核及绩效评价。贴息资料应保管至2025年底。

第四章 主管部门审核及资金拨付

(十三)经办银行机构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县(市、区)财政部门核算确认后,银行机构将申请表(附件2)报送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审核,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审核后,于2024515日前,将银行机构申请表(附件2)和市(州)汇总表(附件3)反馈市财政局。20245月底前,由市财政局将审核汇总消费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报送。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州消费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银行机构申请表(附件2)。

3.市(州)汇总表(附件3)。

4.川财金〔202370号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消费信贷财政贴息政策需贴息资金均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先行全额垫付。省市两级财政需承担资金,待财政厅审核下达后一并清算拨付。

(十五)经办银行机构应开设专用账户用于个人消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贴息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用账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归财政所有。各经办银行机构应在20256月底前(即消费贷款贴息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资金清算工作,结余财政资金和专用账户产生利息按照市县财政拨付比例退还至市县财政。

第五章 附则

    (十六)本实施方案由乐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乐山分行负责解释。

    (十七)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效力可追溯至202391日,贴息政策执行完毕后自动废止。

 

附件:1.申报人承诺书

       2.银行机构申请表

       3.市(州)汇总表

 

实施方案附件.docx

川财金〔2023〕8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消费贷款贴息操作指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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